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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学生的处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学院调查与取证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做好记录。
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提出处分意见
根据调查结果,学院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相关审批表,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相关违纪材料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形成决议。
主管校领导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意见应当由学生工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公示与决定
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起草,主管校长签发,党政办公室编发,视情况及时公布。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处分决定书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申诉处理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以上流程旨在确保处分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