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州市,医保报销的起付线根据医院等级和就医地点有所不同。
具体标准如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另外,对于大病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获得补偿,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具体的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和限额可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相关医疗机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如需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可咨询德州市医保局或当地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