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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税前扣除
对于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
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
1、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
2、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
3、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
4、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比例: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一种是作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处理的广告性质赞助,捐赠分三种,一种非公益性捐赠,一种有限额扣除12%的公益性捐赠,一种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看完本文你是不是对这个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