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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公务场合穿着法袍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着短袖夏服时
穿浅灰色短袖衬衣,搭配夏裤(裙)。
上衣外穿,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佩戴小法徽,位置在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
着春秋服、冬服时
内穿白色长袖衬衣。
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计师在公务场合的着装既符合职业形象,又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