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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招投标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 招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和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六缴纳。
2. 招标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
3.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并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取。
4. 各市地收取的管理费10%上缴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作为省招标经费来源。
请注意,这些信息是基于2007年发布的数据,具体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建议联系当地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获取最新的收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