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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后收汇的时间要求如下:
即期收汇
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
远期收汇
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需要在出口货物出境后的90天内办理退税手续。
收汇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建议
即期收汇: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完成收汇,以确保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远期收汇: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的情况,企业需在60天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收汇。
提前规划:企业应提前规划好收汇时间,确保在申报退税前完成收汇和核销手续,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影响退税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