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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佣金计算个税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 20%费用,再减除 25%展业成本和附加税的余额,以累计预缴法计算个税。请问在应用累计预缴法时可否再次减除 5 千元的费用?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是按照劳务报酬方式计算个税的,所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扣时不能再扣 5000 元,而是直接用 3 级税率表找税率计算即可。年终,需要汇算清缴的,并入综合所得后可以按年扣除 6 万。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