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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货物己办理退运,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己申报进项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