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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贵司在2019年度报废固定资产时已申报了资产损失,因此,贵司在2021年变卖固定资产残值时需要确认收入,并入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